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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发布时间:2017-12-20 15:24:10 作者: 阅读:201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图书馆事业和图书馆活动的专门法规。它是建立与管理图书馆,制定图书馆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总依据。图书馆法是调节国家与图书馆之间、图书馆与其他组织《公共图书馆法》之间以及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等在图书馆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和发展图书馆事业的重要手段,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概括性、稳定性等特点。
   《公共图书馆法》的研究制定从2008年年初正式启动。2017年4月,法律草案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二审,法律于2017年11月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正式颁布,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共图书馆法》对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运行、服务、管理和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在免费服务方面,提到了四类:分别是文献信息查询、借阅;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